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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遇到个比较棘手的劳动纠纷问题,希望能不吝赐教!
提问者:总裁网网友
已解决
年底了,考虑换一个新环境。但对方给我出了一个劳资纠纷的问题,可是我是做招聘与培训,用尽我全部的劳动法知识还是不得其解,望各位帮忙看看。怎么回答的好?万分感谢!

公司领导层在年度业绩表内发现,A项目员工王某的业绩在最后几名,并且前几次的季度业绩考核中排名也处于最后几名。公司领导层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,并不予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。

作为负责此项目的HR,我接到公司指令后,准备着手操作,但发现有如下问题:

1.员工的劳动合同或附件中没有说明指标不达标后的后果。2.公司年头没有将员工的个人业绩指标公布,员工也没有签署过任何的业绩指标承诺书。3.王某前几次季度业绩不达标时,也未书面承认过业绩不达标的事实。

这个问题对各位专家老师来说可能比较浅显,但是对我却造成了很大的困扰,也希望网站上的HR们多多指教,谢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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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佳答案

单位规定“末位淘汰”合法吗?“末位淘汰”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,作为一种激励机制,并不与法相悖。但如果把“末位淘汰”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,凡是“末位”,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。
 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: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,单位可以以“末位淘汰”来解聘职工,当出现“末位”情形时,按约解除合同关系,不存在什么问题。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,单位单方面以“末位淘汰”为由解除合同关系,就于法不符。因为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,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还要给予经济补偿。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。
单位与职工约定“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”,该约定有效吗?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,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,而不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。虽然依据现在仍然有效的《劳动法》规定,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终止条件,但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,《劳动合同法》生效施行以后,《劳动法》的上述规定自动失效。

回答者:佟天佑 | 回答时间:2010-01-26 09:34:01
佟天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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