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新芳:您好!你提到的这个问题,企业在实际运营中经常遇见类似情况,具体给你提出以下解决办法:
1、员工不提前30天书面告知企业离职,并且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,而不上班的,这是违背劳动法规定的;
2、企业可以对员工按旷职处理;并且扣除相应的工资;
3、如果员工写了书面辞职申请书,但未做工作交接,企业必须下发书面的工作交接通知书,告知员工本人;留好证据;
4、特殊岗位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的,企业必须举证该员工给企业带来哪些损失,员工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;
5、员工在办理工作交接后,企业可以根据规定结算最后一月工资;
6、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离职,并且未办理相应的离职交接手续,企业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;
7、总之,企业在处理类似这些问题时,人力资源部门及用人部门一定要留好相应的证据,方可有效;企业也要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,把相应的问题要提前告知员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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